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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谋划

发布时间: 2017-02-15字号:[ ]

  以落实直接抽检机制,突出发现问题为突破口,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,健全体系、创新机制、强化监测、严格监管,持续提升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,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,确保不发生重大牧渔产品质量安全事故。

1.强化监管体系建设。一是加强县级监管体系建设。按照“政府负总责,县乡强机构,监管全覆盖”的要求,重视发挥四个区域中心站作用,加强县级监管、检测、执法机构建设,督促各县(市)区按照职能、人员、经费、手段、服务“五到位”的基本目标,充实编制和人员,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、执法取证、样品采集、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,确保正常开展工作。重点加强基层所站建设,落实编制、人员和经费,明确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职责,协助做好本区域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;建立村级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,协助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。二是提升市级监测能力。进一步加强市水产品检测中心、动物卫生监督所、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速测能力建设,提升监测水平和监测效率;市质监中心逐步开展生鲜乳第三方检测,主动开展风险监测。三是推进基层监测工作。继续实施县级监测助推工程,采取下达检测任务、奖补检测试剂、在市质监中心跟班培训县级检测人员、派出技术人员包县包点现场指导等措施,推进县级监测,提升县级定量监测能力。

2.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建设。加强养殖、屠宰、运输、储藏等环节监管制度建设,推进监管工作规范化。加强与食药监部门和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衔接,推进牧渔产品的无缝隙监管。加强《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》的贯彻实施,确保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。认真落实风险评估制度,重点围绕养殖、屠宰两大环节,监管、监测、执法三项工作,定期开展综合风险评估和单项风险评估,及时了解和掌握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现状,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、安全隐患和主要风险点,及时采取跟进措施,消除隐患,堵塞漏洞。加强饲料兽药生产、经营、使用三个环节监管,全面落实饲料兽药企业分类管理制度。深入推进畜禽定点屠宰管理“两化”项目建设,定点屠宰企业实行“ABC”分级管理,提升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水平,县级畜禽屠宰执法机构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。加强监管信息建设,拓展监管信息平台应用范围,完善监管、检测系统联网,增加地理信息系统和屠宰厂(点)视频监控系统,开展追溯体系探索。

3.强化牧渔产品质量监测。树立问题导向,加强对畜产品、水产品以及饲料、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,注重发现问题,提升监测效果。做到应检对象全覆盖,应检项目全检测,应检比例全到位。落实市、县两级直接抽样机制,切实做到真抽样、抽真样,真监测,真结果。在做好日常监督抽检的基础上,针对重点区域、重点环节、重点产品、重点项目,增加突击飞行抽检、交叉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频次,重在发现问题。抓好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、小型养殖场户、定点屠宰企业和乡村农贸市场等重点对象的监管。定期不定期开展牧渔产品及养殖投入品大检查、大排查、大整治,在关键节点开展牧渔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,开展饲料、兽药、畜产品、水产品、奶站、屠宰环节和病死畜禽等专项整治,着力解决违规使用兽药、非法添加“瘦肉精”等违禁物质、私屠滥宰、非法贩卖病死畜禽等突出问题。

4.抓好安全生产。按照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”、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”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,加强对畜禽养殖、兽药生产、饲料生产、定点屠宰等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。各县(市、区)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,主要负责人负总责,分管领导具体抓,明确牵头科室(单位)和相关科室(单位)责任。严格履行监管制度机制,开展宣传普及,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知识培训,提高安全生产意识;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力度,适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;组织行业内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,开展专项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,掌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,强化和规范应急救援,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,确保不发生畜牧水产行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,力争不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。